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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标准化试点后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自:流通发展部  时间:2018-03-16 

黄物标办【2018】1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

2016年7月,我市获批全国第三批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获批试点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的辛勤努力,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成绩显著,获得了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的高度认可和赞许。临近试点收官,为切实落实好国家、省有关部门精神,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的审计、验收和评估等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项目投资认定时间

试点项目投资认定时间由原先的“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修改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超出该时间范围的投资均不得纳入试点政策支持范围。

二、关于试点政策支持范围

1、一是支持围绕标准托盘(含托盘笼)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相关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托盘服务市场及网点建设。二是支持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共用服务,推广带托运输。三是支持推进标准化物流运营和服务体系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包括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托盘共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广共同配送、共享物流,完善标准化的城乡智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四是支持围绕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及其循环利用进行的新型包装推广(符合600×400mm模数)、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2、不支持用于征地拆迁、土地购置、土建工程、非标准化相关车辆购置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3、对于设备租赁方面,只支持标准托盘租赁,不支持物流运输车辆、叉车、立体库等其他设施设备的租赁。

4、试点项目相关物流配套设施设备投资规模应与项目标准托盘(含托盘笼)规模及其循环共用相匹配,明显超出的不予纳入。相关物流配套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是标准托盘(含托盘笼)循环共用。不得假借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名义,无限制扩大单一设备的投资规模,并将相关设备挪作他用,从而套取试点资金。

5、在支持区域方面,支持黄石市及黄石企业直接投资、运营的标准化项目。

三、关于试点项目变更

1、试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发生变更。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应与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质监部门最终确定并对外公布的项目名单始终保持一致。对于擅自更改项目实施主体或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将按照取消试点项目资格处理,已发生的资金投入不纳入试点政策支持范围,已预拨的试点资金收回。

2、对于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发生变化,具体涉及投资总额、投资内容及预期效益的,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备。

四、关于试点项目财务管理

1、试点项目投资应设立专账管理,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每一笔有效项目投资均应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银行回单。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政策支持范围,且“四证合一”(指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银行回单均能提供,并互相应证)的项目投资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资。

2、试点项目投资额应明确为不含税金额,试点项目在核算、申报试点项目投资时,应扣除增值税。对于前期已预拨试点资金的项目,在最终审计时,应对已认定投资的增值税部分予以扣减。

五、其他要求

1、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19号)的文件精神、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以及签订的承诺,开展项目建设,确保试点方向不偏移,确保我市试点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2、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