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机关各部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内贸流通改革发展的精神,按照市审改办行政权力清单清理要求,我委相关部室、执法支队对委内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经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行政权力事项76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4项、行政处罚事项39项、行政检查事项1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1项(含审核备案7项、初审转报10项、行政服务4项),现予公布。待省、市相关权力清单完全确定后,再作适当调整。
附件:黄石市商务委(旅游局、招商局)行政权力清单(暂定)
黄石市商务委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黄石市商务委(旅游局、招商局)行政权力清单(暂定)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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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商务 部门 |
行政许可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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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29项。 |
2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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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
3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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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12月1日施行) |
4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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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全部下放第15项。 |
5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2.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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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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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家庭服务机构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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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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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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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
7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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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8号) |
8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1.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8号) |
2.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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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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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 业非法组织人员赴国外劳务工作的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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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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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员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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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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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劳动合同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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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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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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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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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用途发卡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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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2.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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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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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单位或个人大额购卡或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时采取银行转账,并逐笔登记具体信息和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6.对发卡或售卡企业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限额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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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记名卡和不记名卡的有效期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及提供配套服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8.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未按规定办理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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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办理退卡服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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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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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没有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只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12.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管理不规范,超过规定限额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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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发卡企业不按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进行资金存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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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没有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15.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季度、年度报表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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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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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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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
12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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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商业特许人非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对特许人没有2个及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5号)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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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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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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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许人未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特许经营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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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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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
15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建设、拆除、侵占城市商业网点及不缴纳网点建设配套费等行为的处罚 |
1.对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订。) |
2.对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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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按规定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处罚 |
【地方法规】《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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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行为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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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
17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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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
18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证照、未明码标价、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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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
19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法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 |
2.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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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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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法经营和不配合行政部门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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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21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服务、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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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
22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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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令,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规使用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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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4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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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5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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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26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变更信息、终止经营、设立分社不报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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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7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出国和港、澳、台业务,出境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家公布的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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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8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不力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签订合同、合同未载明本条例二十八条内容、未经同意将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委托无资质旅行社、未与接待社签订委托合同行为的处罚 |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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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3.对为旅游者提供合同约定之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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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改变合同约定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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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30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对导游和领队接待不支持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费用行为的处罚 |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获取回扣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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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合同预定造成旅游者核发权益受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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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32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不支付委托社接待社和服务费用、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委托社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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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33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情形下未采取措施和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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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34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或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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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修订通过修订) |
35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项目,或者对统一旅游团队存在不同合同事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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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令,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36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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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37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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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令,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38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对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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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终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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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导游人员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 |
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揽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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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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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修订通过修订) |
40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使用领队、导游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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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41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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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42 |
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处罚 |
1.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着从事违法活动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令,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2.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项目或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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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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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44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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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 |
45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拍卖业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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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订。) |
46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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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第485号) |
47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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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 |
48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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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49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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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50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促销活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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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
51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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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52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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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自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53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典当管理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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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54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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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55 |
市商务部门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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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修订通过修订) |
56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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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 )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57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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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58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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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
59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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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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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通过) |
61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加工贸易业务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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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
62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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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63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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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8日通过) |
64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变更事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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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65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新设典当及分支机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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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66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初审转报) |
新设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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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
67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核查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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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
68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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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69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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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 |
70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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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劳外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71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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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 |
72 |
市商务部门 |
其它类(审核转报) |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核发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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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4年5月12日施行,2004年7月1日起修订)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法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32号,2002年1月1日施行) |
73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服务) |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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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第3号) |
74 |
市商务部门 |
其它类(行政服务) |
办理原产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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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75 |
市商务部门 |
其他类(行政服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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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通过,2004年4月6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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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部门 |
其它类(行政服务) |
外派劳务招收网上审查、备案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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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